嘉应学院学生工作部
学生字〔2024〕43 号
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嘉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嘉院学〔2023〕15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校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的我校全日制的在校学生(含校外教学点学生、不含休学、退学、在籍不在校学生)。
二、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法制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资助工作。
(二)学校认定工作组
学校设立学校认定工作组,承担具体认定工作,指定学生工作部(处)具体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工作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认定复核、培训宣传、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与举报工作。
(三)学院认定工作小组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院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为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等工作。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内进行公告3天(公告模板见附件7)。
(四)年级评议小组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下同)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级委(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级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级委(班委)和学生代表可通过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模板见附件7)。
(五)学院学生监督小组
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学生监督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学生监督小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可通过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公告3天(公告模板见附件7)。具体职责包括: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学院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所反映的问题未得以解决,可向学生工作部或学校纪检监擦部门反映。监督小组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公示后,向本院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备注: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担任以上几个小组的学生代表;以上三个小组中的学生代表,不能同时兼任。)
三、申请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向所在班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24年版)》(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应证明,证明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2024年版)》(以下简称分析表)。
2.年级(专业或班级,下同)进行民主评议。年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根据认定依据和等级(嘉院学〔2023〕15号文件第四章)初步确定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填写附件3《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认定意见表》(以下简称年级(或班级)评议小组认定意见表)。并在本年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公示模板见附件7),报相关认定材料到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3.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参照认定依据和等级(详见嘉院学〔2023〕15号),并结合《分析表》对年级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及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本学院名单(需提出建议困难等级)并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时填写附件5《XX学院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表》(以下简称学院认定意见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公示模板见附件7),报学生工作部复核,并按要求提交附件4《XX学院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导入模板》至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复核。学生工作部助学科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组织二级学院之间交叉复核,复核后,统一将困难认定数据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广东)”,确定申请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将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复议。公示期间,学生或老师对公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先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收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给予答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
经核查,对确需修正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助学科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予以修正。
6.学校审定。将最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二级学院公布。
7.建档。认定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将认定材料按学年整理,具体存档材料详见嘉院学〔2023〕15号第十九条。提交困难认定学生材料的要求详见附件9。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资助工作责任
各学院须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学生监督小组等,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各项工作落实,层层压实资助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积极组织申报,确保认定不漏一人
各学院要加强资助政策宣传,确保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的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广东省、外省户籍)、支出型困难、低保、特困救助、孤儿、残疾等(见附件10,此数据仅供参考,数据有滞后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列入认定范围。确保特殊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如有经学院宣传政策,但仍放弃申请的学生,务必要求学生本人提交纸质版《自愿放弃声明》(附件6),以备审计、巡视、巡察、考核等查阅。
(三)严格资格认定,实现精准资助
各学院严格履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程序,按认定工作流程开展好申报工作,对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学校将不予以认定。学生工作部会重点复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超过20%以上学院的申报材料。
(四)加强认定档案管理,认真做好留痕管理
各学院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核、公示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要、截图、凭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含困难等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名单、年级评议小组名单、学生监督小组名单、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等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的保管,各学院务必妥善保管以上材料,并保存期限均不少于10年。
四、其它事项
1.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的要求,本学年所有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和下一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以本学年认定结果为依据,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申请本学年所有助学金和下一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二级学院务必向学生宣传到位。
2.材料核实时,要对学生提交的作证材料逐项对照,不能遗漏。除参考相关作证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3.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4.各学院相关认定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嘉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嘉院学〔2023〕15号)(附件8)明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5.学院间交叉审核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6.关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另有规定和操作要求,按省教育厅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届时另行通知。
五、材料提交
各学院在9月29日前将最终版的附件4、5电子版发送至助学科邮箱jyzxk@jyu.edu.cn(建议学院在困难认定名单公示前将附件4发助学科,如后期有更新,需及时更新并告知助学科)。
附件:
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24年版)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2024年版)
3.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认定意见表
4.XX学院家庭经济信息采集-导入模板
5.XX学院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表
6.自愿放弃声明
7.各类公示/公告模板
8.《嘉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嘉院学〔2023〕15号)
9.关于整理2024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材料的要求
10.2024年秋季本专科重点保障人群学生信息
学生工作部
2024年9月13日